燃气锅炉安全管理是一家具有完整生态链的企业,它为客户提供综合的、专业现代化装修解决方案。为消费者提供较优质的产品、较贴切的服务、较具竞争力的营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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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燃气锅炉安全管理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燃气锅炉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燃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1年九月七日发布了一项决定,废止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以及修改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这项决定在第77次部常务会议中被审议通过,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城市燃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用户在使用燃气前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城市燃气经营单位需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与使用合同协议,确保双方权益。新增或升级供气及使用设施时,用户需先获得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燃气锅炉安全管理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燃气锅炉安全管理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二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在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并受到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安全、合理利用燃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城市单位、个人生产、生活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及其他用作燃料的气体。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燃气器具管理
1、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着重于燃气器具的管理燃气锅炉安全管理,旨在确保用户安全和节能。首先燃气锅炉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规定强制推广使用具备安全保护装置的节能型燃气热水器,禁止销售无安全保障的设备。为了确保燃气器具的质量,第三十五条规定所有器具必须接受法定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抽样检测。
2、不具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热水器不得销售。第三十五条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抽样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将抽样检测结果报送省建设主管部门,由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推销指定的燃气器具。
3、第三十五条在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时,施工单位需事先通知供应单位,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第三十六条规定燃气用户钢瓶由供应单位统一管理,建立管理档案,禁止销售充有燃气的钢瓶。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制度(通用4篇)
1、燃气锅炉安全管理制度(1)锅炉岗位责任制 管理人员职责 确保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锅炉房管理安全规定,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每月检查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开展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升操作技术水平。
2、锅炉房安全制度(1)司炉工需熟悉锅炉结构、性能和操作方法,确保独立操作。非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如需离开,应有合格司炉工代岗。工作时集中精神,注意仪表,避免做私活。非本单位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锅炉房。阻止非锅炉人员接触锅炉上各种阀门和附件。
3、燃气锅炉房管理制度 燃气锅炉必须由锅炉工进行操作。锅炉运行期间,锅炉工必须在现场值守巡视,严禁锅炉无人值守运行。锅炉运行期间,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便进入锅炉房。锅炉房及调压箱附近严禁烟火,若锅炉房内动用电气焊时,必须关闭室外供气阀,放空管内余气,方可工作。
4、检查内容:设备运行情况(包括天然气调压站设备)仪表指示数字,管道及阀门是否跑、冒、滴、漏,阀门开度位置是否有变化,所需润滑油的油位,轴承温度,电机温度及其它异常现象,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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